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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作用,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州文明办、州委政法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9件案例,是近年来我州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具有典型社会意义的案例,涉及邻里关系、赡养、遗产继承、婚姻家庭、合同、人身权、行政执法等方面,分别从孝老爱亲、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男女平等、诚信友善、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等方面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发布这些案例,旨在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法治精神、道德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邻里关系
案例1:
相邻通行要保障——王某明诉王某殊相邻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友善、和谐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明与王某殊系同胞兄弟,两户房屋相连,门前的空场也相连,王某明家的人员、车辆从王某殊家门前空场经过。后王某明与王某殊因建构水窖和厨房事宜发生纠纷,从而引发相互争吵、打骂及堵路行为。王某殊用木板、篷布在其与王某明户相连的门前空场上搭建了一间简易厨房,在建盖厨房的空场前为王某明留有约2.4米宽的入户路,其中约0.7米宽的路面被王某殊用于堆放砂石、砖头及木材等物,致使王某明家的小型客车无法正常通行。王某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殊拆除其搭建的木板、土灶等障碍物,按照乡村入户公路规划留足3米以上宽的通道,确保其车辆人员能正常通行。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及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王某殊在其门前空场建盖厨房的行为并未妨碍原告相应权益,但其建盖简易厨房时为王某明户留出的约2.4米宽的入户路路面,因堆放着砂石、砖头及木材等物导致王某明户的小型客车无法正常通行。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除其堆放在王某明户入户路上的砂石、砖头、木材等障碍物,确保王某明户成员及小型客车正常通行。驳回原告王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案例2:
邻里相争,退一步海阔天空——韦某金与韦某元相邻通行纠纷
核心价值:和谐、友善
一、基本案情
韦某金与韦某元属邻居,原先从村内主道路通往韦某金家的入户毛路从韦某元家老房子后面通行,后韦某金将该道路堵塞,从韦某元现房屋前面的天井内通行。韦某元翻建住房重修天井,将自家天井地势抬高,在天井外围留出了长32.29米、宽1.2米至3.1米不等的路面供韦某金继续通行。韦某金以韦某元修建天井,侵占其入户路,影响其正常通行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韦某元拆除其占用的长20米、宽20厘米范围内的石头和混凝土,恢复路面原状。
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该争议路面在韦某金改道前属韦某元的天井范围,路坎下属韦某元自留地。韦某元建设天井时,因天井建设面积及路面宽度的问题与韦某金发生争执,韦某元在建设天井时,主动让出了现存的长32.29米、宽1.2米至3.1米不等的路面供韦某金继续通行。经法院实地勘验,现在争议路面最窄处1.2米,最宽处3.1米,能够满足本地农村基本通行条件和要求。韦某金堵塞原先的通行道路,改为从韦某元家天井内通行的情况下,不能为了满足韦某金的车辆通行要求,而无限度限制韦某元对其天井建设的权利,应当在二者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即在保证韦某金正常通行的前提下保证韦某元正常的天井使用权利。驳回韦某金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相邻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中涉及到的权利即相邻权,相邻权人要求相邻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时,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的权限,对方不能拒绝。对于因历史形成的通道,相邻各方不得堵塞,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韦某元翻建住房,将自家天井地势抬高时,如果已经影响了韦某金的正常通行,韦某金有权要求停止损害自己相邻权的行为。韦某元重建中已主动让出了现存的路面供韦某金继续通行,且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重建影响了相邻权的行使。该案的判决体现出了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体现对人宽容、理解和关爱的要求,又包含对自然尊重和关照的要求。
案例3:
邻里纠纷闹法庭,握手言和喜开颜——龙某权等与姚某权、姚某安祖坟损坏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 公正 友善
一、基本案情
原告龙某权等四人与被告姚某权、姚某安系同村人,原告家有二冢祖坟位于被告家的房屋后面。双方因二冢祖坟的损坏产生纠纷,经村委会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日益激烈,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是因老祖坟损毁引发的纠纷,两家本是友好邻居,矛盾尚未升级,存在调解的基础。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工作人员勘查了老祖坟损毁现场,询问并听取了村民、村干部的意见。在勘查现场,法官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法理、情理、事理多角度分析,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解法律知识及具体法律规定,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祖坟损毁而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邻里纠纷案,及时修复了彼此的邻里关系,双方握手言和,展颜欢笑。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不仅是单纯的民事纠纷,而且掺杂了日积月累的矛盾与冲突,判决容易,但不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优方案”。将心比心、公平公正、诚信友善,是解决此案件关键所在。这一纠纷的成功调解,使两家的关系化干戈为玉帛,阐释了“远亲不如近邻”的真实内涵,体现了文明、公正、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对群众、对自然的尊重、关爱,更反映了群众之间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爱的迫切需求。
来源:文山州委宣传部、文山州委政法委、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春玲(实习)
责编:陆佳雄
监审:刘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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