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巡回审判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李某、陶某二被告人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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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严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谨防境外疫情输入,维护边疆稳固安宁,11月24日,广南县在南屏镇举行“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巡回公开审判暨法制宣传活动。广南县人民法院现场巡回审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县委、县政府分管政法工作人员、各乡镇主要负责人、部分乡镇村委会和村小组干部以及当地群众代表共35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取得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整个庭审正式开始,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7日,罗某八、吴某包、罗某波、罗某宅、罗某生、吴某爪、李某武等7名越南人与被告人陶某(越南国籍)联系之后自己来到富宁县田蓬镇。陶某与被告人李某骑摩托车到田蓬镇接到上述7人,并找面包车将上述7人带到南屏镇干沟村委会干沟小组李某家中。2021年4月28日陶某哲(越南国籍)从越南来到富宁县田蓬镇之后打电话联系陶某,陶某让李某骑摩托车到田蓬将陶某哲接到李某家中。2021年5月初,陶某某、陶某生、王某愣、王某卓4名越南人打电话联系陶某后自己来到富宁县田蓬镇,之后陶某让李某开车到田蓬镇将陶某某等4人接到李某家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另查明,广南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李某运送偷越国境人员的大众轿车一辆,该车为被告人李某购买的二手车。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和涉案财物处置展开讯问、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二被告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经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陶某违反国境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运送,多次实施运送行为,运送人数众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被扣押的大众轿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并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人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第二、被告人陶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第三,对广南县公安局扣押的云HVK289大众轿车予以没收,如被告人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宣判完毕。 ”

此次巡回审理,是广南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以司法的主动作为和担当从严打击整治跨境犯罪的具体体现,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延伸普法宣传触角,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到场群众的教育。

现场旁听人员汪成新说:“今天来参加这次旁听,以后看见外籍人员,我们叫立即向当地的村委会举报,不能给他们提供食宿,也不能用车拉运他们。”  

现场旁听人员王保平说:“我认识到了,协助外籍人偷越国边境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我们作为当地人,应该协助政府做好监督,不让外籍人员通过非法越境进入我们国家,以免在强边固防上造成很大的压力。”

庭审结束后,还在现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旁听人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现场旁听人员谭启香说:“通过今天的观摩学习,也让我对法律有进一步的认识,以后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都让我明白了。”  

现场旁听人员王保平说:“通过今天到现场来观摩学习以后,让我对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知道以后哪些是合法的,做哪些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记者:胡    俊

编辑:胡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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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俊)